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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现租户患晚期癌症后担心房子成“凶宅”掉价,房东下了“逐客令”

舜网 2024-09-09 10:22

此通知后于2024年9月11日之前搬离甲方房屋,并将房屋恢复至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。甲方退回乙方还未居住的2个月房屋租金。如乙方在9月11日之前搬离,可获取甲方谅解,不扣除房屋押金。如乙方拒不配合搬离,迫使甲方采用强制手段驱离,甲方将按违约条款扣除房屋押金。

张先生表示,自己是合理合法的收房行动,届时会和有关方面进行沟通,避免发生肢体冲突。

王女士则表示,自己和丈夫合法租住,如房东单方面违约,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
律师解读:

仅说过“有权拒绝看房”不能认定违约

对于这一事件,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认为,法律没有规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赁房屋时,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进行告知,以及就产生死亡风险承担赔偿责任。除非特别约定,否则隐瞒病情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。

魏俊玲指出,本事件中的租客表示“有权拒绝”,并不是直接表示拒绝,如果租客目前没有实际拒绝购房人上门看房的行为,合同就尚未到达解除情形。

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永兴律师则认为,房屋租赁关系中是否存在违约,最主要的是看合同如何约定。就本事件而言,双方约定好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,房东认为租客曾表示“拒绝看房”而解除合同,需要举出具体证据,如上门看房拒不开门等。如果租客只是说过“有权拒绝看房”这么一句话,但实际上仍接待看房,房东不能据此认定其违约。

徐永兴指出,如果租房合同中对承租人的身体状况没有进行特别约定,房东以“隐瞒病情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,要承担违约责任。但从现实情况看,如果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,确实会影响房屋的出租或出售价格,这是客观的市场现象。如果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向房东陈述同居住者是癌症晚期患者,房东大概率不会把房租给房客。因此,如果这一事件进入诉讼环节,租客故意隐瞒其病情这一极端情况也具有一定的过错,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减轻房东的违约责任。

魏俊玲指出,“凶宅”不是法律概念,民间通常是指房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。具体司法判例中,能否因“凶宅”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,也需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来源 | 红星新闻

编辑 | 武清仪
值班主任 | 李欢
策划 | 丁建锋
更新于:11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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